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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通知走私案被告单位未能派出诉讼代表人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01-31 09:47:13  浏览:1384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公司是一家小型贸易公司,因为涉嫌走私老被抓走了,我和另外一个同事涉嫌走私被取保,后来检察院对我和我的同事作出不起诉决定,我老板则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起诉到法院。公司找了位已经离职的的老员工作为诉讼代表人,已经写在起诉书上,后来法院几次通知他也不出庭了。请问如果这位老员工确实不愿意出庭,法院会怎么处理?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如果最终无法确定单位诉讼代表人,实践中一般对单位中止审理。


    延伸阅读:

     

    一、关于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关于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三、关于庭审时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权利和席位

    “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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