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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申请取保候审有好处吗?
    发布时间:2018-02-05 09:29:46  浏览:2301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的家人涉嫌走私被刑拘,后来被批捕,其实他本人的情节并不严重,而且税额也不大。我们几次申请取保,办案机关都以当事人供述有反复为由不同意取保。听朋友说可以走认罪认罚的程序,那样或许可以早点取保,请问有具体规定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延伸阅读:

    关于目前各试点地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的创新,特别是非羁押措施的运用

    “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实体处理上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厦门、济南等地探索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杭州、广州等地实行分级量刑激励,根据被告人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赔偿等情况,区分诉讼阶段和审判程序,确定是否从宽以及具体幅度。程序处理上落实繁简分流,准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北京、南京、郑州、天津等地设置专门办案组织,探索“刑拘直诉”,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并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促进侦、诉、审环节快速流转、无缝对接、全程简化。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将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提高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2017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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