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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检察院应当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2-06 09:58:11  浏览:1902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只是向进口商购买产品,前几个月进口商因低报价格被海关查处,我司也被牵连,老板还被取保,现在案件到了检察院,我司正争取不起诉,请问哪种情况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司没有参与走私是否属于应当不起诉的范围?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属于应当不起诉的范围;您所述没有参与走私即没有走私犯罪事实,属于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范围。


    延伸阅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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