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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缉私局能否在法院判决前擅自处理不易保管的货物?
    发布时间:2018-02-08 10:04:29  浏览:2588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公司因为涉及走私被海关查到,当时查扣了公司里所有的冻品,公司因货物被拉走,资金链问题无力经营已经歇业,后来海关缉私局不愿意继续保管查扣的货物擅自进行拍卖,并将拍卖结果告知我们,请问一下,在未经法院判决前,我们并非罪犯,这种无罪推定的做法我们认为是不合法的,请问一下办案机关有此权限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专业律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所以,您可在诉讼结束后如确定无罪的情况下申请返还已变卖的财产。


    延伸阅读:

    “第二百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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