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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就可以直接进行估价确定完税价格吗?
    发布时间:2018-02-08 10:06:55  浏览:3483次

    海关估价/问题描述:我公司经蛇口港进口一套注塑模具设备,海关认为我们申报的价格过低,我们作了书面解释说明,但海关还是不认可,最后要直接定价,要我们以此价格进行缴税。请问一下海关审价不是有顺序的吗,好像要最后才能用估价进行确定吧,海关没按顺序来确定价格是不是违法了?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估价专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该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你所说的顺序应当是指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可以参阅该条例的规定。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三十四条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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