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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检察院向法院分批移送案件卷宗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8-02-09 12:35:39  浏览:2343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您好。我亲戚因为涉嫌走私被关押近一年多,后被起诉到法院了。该案涉及面非常广,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缉私局仍然没有完成所有补充侦查。所以检察分几次向法院移送卷宗,现在仍然没有全部完成,所以一直拖着无法开庭。请问开庭前检察院是否将全部卷宗移送法院?分批移移送合法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里规定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 您所述的情况,实际是检察机关在“借用”法院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无法办结案件,应该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归入:走私犯罪


    延伸阅读:

    一、关于案卷移送制度的变迁 

    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这一规定和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卷移送制度的重大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先定后审”、“先入为主”的问题,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主要是程序性审查。但这一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并不好,主要是法官在庭前对大部分案卷材料并不熟悉,不了解案件主要争议的问题,难以更好地主持、把握庭审活动,而且由于检察机关不在庭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也无法通过到法院阅卷了解全案证据,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并在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对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规定也作出相应修改。这里规定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实以及表明罪行严重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同案一并提起公诉,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案起诉的,必须在起诉书中有关部分加以说明或注明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4月版 第373页)

    二、有学者对目前的案卷移送制度提出批评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意味着 1996 年完成的旨在限制检察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改革努力宣告失败,也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又回到了1979年的状态。在这种改革、规避改革和废止改革的表象背后,其实一直存在着法院通过阅卷来形成裁判结论的司法文化。造成这一文化形成的原因,除了有法官存在依据职权主导证据调查的传统、法官无法通过庭审来组织实质的事实审查以外,还有法院在庭外形成裁判结论、上级法院通过阅卷进行事实复审这些较深层次的因素。从 1979 年到 2012 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不彻底破除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不将公诉方的案卷笔录阻挡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死刑复核法院乃至再审法院的大门之外,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也就不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政法论坛》 2012 年第 5 

    三、办案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应当对被羁押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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