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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携带烟、酒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要征税吗?
    发布时间:2018-02-13 17:18:22  浏览:3256次

    物品通关/问题描述:您好,我的朋友回国过春节,随身携带一个IPHONE还有点酒和香烟,在过关时被海关工作人员拦下要求缴税,但不是说5000元以内的部分不是说不用交税的吗,为什么海关工作人员又说我们这些物品不能免税放行?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事务专业律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附件2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延伸阅读: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三、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经国务院批准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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