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水客走私如何认定自首情节?
    发布时间:2018-03-01 10:40:48  浏览:1482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朋友因为当水客被抓了,顺带查出他的一个账本,当然这个是他自己主动交待出来的,请问一下能否认定他的自首情节?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相关规定,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您的描述来年,您的朋友主动交出账本、交待违法行为,仅仅是如实供述,可以认为是坦白,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延伸阅读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8号)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