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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白糖案中侦查机关没有随附送核表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8-03-02 12:29:37  浏览:1718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有一个亲戚因涉嫌走私白糖被刑事立案,案件到检察院后,律师在阅卷的时候发现海关出具的计核证明书没有随附送核表,请问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辩护专业律师: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上述《送核表》一定要附卷。但在办案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如果觉得有需要的话,可以向办案部门申请调取。

     

    延伸阅读:

      “第六条 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

      《送核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走私案件的名称;

      (二)走私方式;

      (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

      (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

      (五)查获的时间、地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单证、材料符合计核要求的,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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