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有一个亲戚因涉嫌走私白糖被刑事立案,案件到检察院后,律师在阅卷的时候发现海关出具的计核证明书没有随附送核表,请问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辩护专业律师: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上述《送核表》一定要附卷。但在办案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如果觉得有需要的话,可以向办案部门申请调取。
延伸阅读:
“第六条 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
《送核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走私案件的名称;
(二)走私方式;
(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
(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
(五)查获的时间、地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单证、材料符合计核要求的,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