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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复议调解和和解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8-03-05 10:04:48  浏览:1892次

    行政复议/问题描述:您好,我司不服海关补税决定的,提出行政复议后,复议受理海关是否会主动召集企业和被申请海关进行调解?什么情况又可以和解呢?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行政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复议调解是由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三方行为,有其适用的法律条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用适用调解。但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和解,没有上述限制。


    延伸阅读:

       海关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

    “第八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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