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问题描述:在手机市场上,有固定柜台,客户比较多,就有相熟的老乡联系帮其代售手机。这些手机有的是国内行货,有的是水货,比如港产或日本产等。现在缉私警察要求我协助调查。请问这种情况按走私处理对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与走私人通谋,为其提供走私货物销售方便的,按走私共犯论处。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对方系走私人,或者销售的手机系走私手机的,对于提供销售服务一方,不应按走私处理。
延伸阅读: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