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司是股份制企业,大小有几十个股东。公司管理层借公司的名义走私,收益却不入公司账,去向不明。请问这种管理人员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也要定单位走私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我们认为,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并未转入单位账户,而是由上述人员直接占为己有(全部或大部分占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不应按单位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