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由于管理混乱,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当国内料件卖掉了。在海关稽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现在海关计税款是以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的价格来计税的,我们认为这不合理,应当以我司实际采购价格来核税,因为实际采购价格要比备案价格低。请问我们的理解对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16、17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其他价格确定。在能够查明走私货物的实际成交价的情况下,仍以高于实际成交价的备案价格进行核税,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延伸阅读:
“第十六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