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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注销之后涉走私案件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8-03-26 09:50:31  浏览:2131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公司注销一年多之后,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抓走了原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部主管,现在案件到了检察院。我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十九“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没有规定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下,要不要继续追究企业刑事责任?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企业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确定没有规定要不要继续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结合相关司法性文件,我们认为企业被注销之后,主体已经不存在了,且无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的,不应当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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