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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
    发布时间:2018-03-28 10:01:32  浏览:3282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公司系一仓储企业,提供存放冻品服务,近日海关缉私警察来调查,说我有几个客户涉嫌走私冻品。我比较担心自己会不会涉案,上网查到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请问怎么理解与走私罪犯通谋?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这就要结合多方面的情况来判断你司是否明知,比如对涉走私货物的仓储费用是否区别对待,服务合同、往来函电能否证明你司知道是走私货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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