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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发布含有对外贸易管制范围的司法解释吗?
    发布时间:2018-04-02 10:49:39  浏览:1649次

    贸易管理/问题描述:您好,问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最高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对于珍贵动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但是具体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条文,实际上是最高法是对禁止进出口珍贵动物的范围作了规定,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请问它有这个权力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事务专业律师: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您所提及的问题涉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的范围事宜,关于货物贸易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及其目录的制定与发布,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


    延伸阅读: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三十三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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