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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税走私案件中的货主就一定是主犯吗?
    发布时间:2018-04-11 11:59:00  浏览:3821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姐是做大米生意的,有一天一个泰国籍的华侨来她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姐夫)推销进口泰国大米。在此人的介绍下,我姐与一家泰国公司签了购买大米协议,交由这名华侨包税进口。后来案发,我姐、这名华侨被海关缉私局抓走。现在案件快要到法院了,我姐想认罪,但有人说货主一般都定主犯,请问有可能定从犯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根据《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货主不是必然的主犯,特别是在专业化、组织化的专门从事走私运输的团伙利诱之下参与走私的货主可以定从犯。


    延伸阅读:

    关于被告单位之间主从犯的认定。主、从犯可以根据各个环节被告单位对走私犯罪所起的作用大小,结合各单位的分工特点,进行认定。具体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对主动四处揽货、组织包税进口货物并压缩拼柜、藏匿货物、制作虚假报关单据、联系报关行采用伪报的手段走私货物的,一律认定为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此类单位无论从提起犯意、组织策划还是非法获利等方面分析,都处于决定性的地位,既是组织犯又是实行犯,应当认定为主犯。

    第二,对那些为贪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税费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本单位货物的参与走私的货主单位,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结合其认罪态度和退赃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此类被告单位一般都是为了节省开支而被专业揽货走私集团开出较为低廉的“包税”费用所吸引,对走私行为的实施、完成的责任均从属于第一类揽货走私者。

    第三,对单纯揽货者,或者既是揽货者又是部分货主的,只要没有参与制作虚假报关单据、拆柜拼柜藏匿、伪报低报通关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也可以认定为从犯,并结合其认罪态度和退赃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此类被告单位对走私行为没有话语权,地位、作用相对次要,可以认定为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73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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