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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核定证明书前后两次计核是由同一批人员做的可以作证据使用吗?
    发布时间:2018-04-24 10:02:38  浏览:1520次

    问题描述:朋友帮人带东西过关的被抓了,海关作了前后两次偷逃税款的计核,但我们发现前后两次计核是由同一个计核人员签字的,请问这样的核定证明书可以作证据使用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海关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当另行指派计核人员进行。因此海关计核部门重新计核税款时未依法另行指派计核人员进行,属程序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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