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朋友帮人带东西过关的被抓了,海关作了前后两次偷逃税款的计核,但我们发现前后两次计核是由同一个计核人员签字的,请问这样的核定证明书可以作证据使用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海关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当另行指派计核人员进行。因此海关计核部门重新计核税款时未依法另行指派计核人员进行,属程序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