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总经理自行决策导致公司涉嫌走私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8-04-25 10:00:02  浏览:1793次

    问题描述:我公司是一家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东较多。总经理在加工贸易业务中未经董事会同意自行决策销售保税货物,导致公司涉嫌走私。当然,走私的所有款项都是从公司帐走的,但没有实际收益,所以也谈不上收益归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按个人犯罪而不定单位犯罪?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就本案而言,因为不是集体研究决定,关键在于总经理职权以及销售保税货物是否在总经理的一般职权之内。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会认定为单位犯罪。


    延伸阅读:

    “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二、关于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构成条件

    请参阅吴国雄律师所撰《如何理解刑法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在境内销售牟利”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