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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瞒报走私进口的货物如何确定计税汇率?
    发布时间:2018-04-26 09:53:45  浏览:1887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司是物流公司,涉嫌将3M胶膜走私入境被刑事立案。请问海关在计核偷逃税款时是如何确定计税汇率的?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


    延伸阅读:

    一、关于如何确定计税汇率的日期

    “为适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现将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的确定办法调整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

        二、非中国银行币兑换的币种的处理办法

    “征管办法规定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计征汇率适用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由于印度尼西亚卢比不属于在中国银行开展外币兑换的币种,无法直接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需要通过美元进行套算,因此请你关按照走私行为发生日适用的美元对人民币计征汇率和走私行为发生日上一个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中印度尼西亚卢比对美元的折算率,将印度尼西亚卢比套算为人民币计核税款。”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适用汇率的函(税管函[201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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