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有个同学因为做水客,结果被海关查到,说他走私电子产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向检察院申请逮捕,请问一下,如果他确实参与了走私就一定要逮捕吗,检察院是否可以不作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延伸阅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