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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凭进口货物含有专利就可认定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有关?
    发布时间:2018-05-03 10:04:20  浏览:2450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是生产及销售挖掘机/叉车的中外合资企业,我公司从每月定期从国外母公司进口挖掘机零部件。我公司与国外母公司的技术协议中规定,母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技术支援等,我公司从销售净利润中提出一定百分比支付给母公司。海关认为我司进口零部件中含有专利,故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而我司认为,尽管进口货物含有专利,但是该专利不包括在技术协议之中,我司不认可海关的意见。请问应该怎么理解?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前提之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进口货物有关。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是很常见的,在当下普遍重视知识产权的经济社会,相当多数的工业产品都含有专利,但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该进口产品含有的专利无关,那么则不能认定“进口货物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有关”。


    延伸阅读: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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