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司是生产型企业,要用大量的塑料,其中相当部分是进口的可用作用原料的废塑料。我司已经通过环保评估,也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废料进口许口证,但是数量不够用。经人介绍,我司从同行甲公司那里支付报酬借用了许可证进口了一些废塑料。后来,海关查甲公司时发现了这一样情况,前几天也来我司调查了。我们很担心,我们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
中国海关律师网:鉴于你司系通过环保评估,具有废物加工资的企业,因为原料不足以满足产能,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其社会危害很小,我们认为不构成走私废物罪。如果向海关申报时存在低瞒报价格等征税要素,偷逃税款的,则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