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个人物品走私入境按货物还是物品税率计算偷逃税款?
    发布时间:2018-05-16 09:14:18  浏览:2405次

    问题描述:我朋友到国外出差,在国外买了几块贵金外壳的机械手表,其中两块是受朋友之托购买的,其余几块则是为了赠送给亲戚朋友的。回国过海关时,她为了不缴税,藏在内衣里和裤兜里,结果被海关查到,扣留手表了,让我朋友回去等待处理。前几天海关打来电话,海关已经估出税来了,税额11万多,让她去海关接受调查问话。我们了解到手表的税率,如果按货物征税,关税是15%、增值税16%、消费税20%(价格1万元以上的);如果按物品征税,税率为30%,请问像我朋友这种情况是按货物还是物品计税?


    中国海关律师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规定,涉嫌通过携带、托运和邮递方式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按本办法关于货物的规定核定其计税价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物品是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个人自用物品是相对货物而言的一个概念,个人自用物品具有“非贸易性”,货物则具有“贸易性”,两者在通关监管、征税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的,或者说非牟利性的;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但目前没有一个明确可判断“自用、合理”的标准。故就本案涉案的商品,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用于商业用途,应当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按照物品计税。按个人物品计算走私犯罪偷逃税额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关判例。


    延伸阅读:

    关于物品征税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