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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预检费用要计入完税价格吗?
    发布时间:2018-05-22 10:22:25  浏览:3015次

    问题描述:我司进口的货物是旧设备,按照要求要在装运前做装运前检验,请问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要将这部分费用加入完税价格征税?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运抵输入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预检费用应否计入完税价格,关键在于判断装运前检验费的性质。另外,请参考该办法第十一条。

    延伸阅读:

    法条原文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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