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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蒙骗而帮人在海上运输走私白糖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8-05-29 09:55:30  浏览:2189次

    问题描述:我有个朋友A某,A某平时做海运生意,在海上运输石块沙子等货物赚取运输费。昨日有生意来往的朋友说自己的亲戚有一船货物要运上岸,因为自己的船无法靠岸,没有吊装设备,所以愿意以一万多元的酬劳,委托A某的船把货物运上岸。A某接受了这单生意,但是A某和船员对货物是什么毫不知情,并且把货物运到了自己船上后才知道货物是白糖,一共运了30吨,但是今日边防派出所的警察来找A某的船员说这批货物是走私的白糖,早上派出所警察把六名船员带到派出所,现在五名船员已经回到船上,但是船长被海关带走,对方的船员和船只已被海关扣押。请问船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在主观上是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被蒙骗的,应认定为没有走私的故意;即使有客观的“走私行为”,也不能认定当事人犯走私罪。就本案而言,当事人A某的供述、与其相关的人员供述、证人证言,相互之间交流的信息(如手机短信、微信等)对于判断A某是否被蒙骗是非常关键。


    延伸阅读:

    “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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