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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从公司账户存款中扣缴税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8-05-31 15:56:08  浏览:1815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从事外贸进口业务的企业,前几个月接到海关通知说是要补税,因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后来海关发了税款缴款书,但是由于我司不认同海关的补税,就一直没有去交税,昨天听说海关从我司账户中扣了税款并且还有滞纳金,请问对于海关的做法我司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海关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义务人存款中扣缴税款的行为属于海关强制措施。对于该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向作出强制措施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延伸阅读: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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