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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固体废物构成犯罪如何确定其情节?
    发布时间:2018-06-07 11:57:56  浏览:3977次

    问题描述:您好,个体工商户主要是进口国外的废旧塑料,再进行简单加工后销售给其他客户,因为进口废塑料被海关认定为走私,现在有人被海关扣押,想问一下,如果最终认定构成犯罪,法院会如何确定情节?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为走私进口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若超出该数量,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虽未达到该数客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延伸阅读: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一百五十二条 ……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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