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现在产生了大批边角料,请问一下我们该如何处理?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经批准可以依情况内销、退运,特殊情况下报海关核准后核销。
延伸阅读: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海关凭相关单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及有关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加工贸易企业因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