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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人将固体废物进口后销售给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定走私废物罪?
    发布时间:2018-06-27 10:05:19  浏览:1776次

    问题描述:我们是一家小型塑料加工企业,无环保资质,公司的业务是把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加工成再生塑胶料,销售给其他塑料制品企业。近几年,我司有向一家投资公司购买了一些进口的废塑料,也委托一家贸易公司进口废塑料。现在海关缉私局对我司进行了刑事立案,抓走了公司的负责人。请问我司的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来函所提的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购买进口的废塑料,购买行为发生在进口之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司与进口方存在事先通谋,无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不应定走私废物罪,但因你司无环保资质,海关可能会将案件移送环保主管部门处理;对于委托贸易公司进口废塑料的情形,如果你司无环保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视作未经许可进口。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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