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先生受朋友之托,在香港普通的药房采购了十几瓶“万咳疗”牌止咳水,带回过关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到,说他涉嫌走私毒品,把人给刑事拘留了。后来了解到,止咳水的外包装、说明书标识每瓶容量为120ml,每5ml含麻黄碱8.0mg、可待因9.0mg,海关没有做含量鉴定,只是依照外包装的说明简单相加。没想到只是带止咳水,怎么成了毒品。难道海关不需要鉴定凭肉眼就可计算出毒品含量?
中国海关律师网:2015年4月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第10号)之规定,所述止咳水中含有的成分可待因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该规定2015年5月1日实行。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止咳水一般为标准化产品,如果查获的止咳水外包装完好且属原包装的,以出厂包装上标识的可待因含量为准,不需再做含量鉴定。
延伸阅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 安 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公告2015年第10号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