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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海关缉私局提取电子数据的说明吗?
    发布时间:2018-07-02 10:36:23  浏览:2122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叔叔因涉嫌走私废物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发现在证据材料中有一份关于数量的表格,据说是从电脑中打印出来的,但侦查机关未对该表格提起过程做任何的说明,请问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该份说明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侦查机关应制作相应的说明,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案件的证据材料或进一步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


    延伸阅读: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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