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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固体废物案当事人可否先电话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18-07-04 10:08:51  浏览:2988次

    问题描述:您好,家属开工厂做再生原料的,最近海关打私行动力度很大,上工厂来查过案,当时他刚好在国外,请问一下他想回国争取宽大处理,可否先以电话方式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延伸阅读: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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