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通过关联的香港公司出口废钢铁就一律认定为洗单低报价格走私吗?
    发布时间:2018-07-04 10:11:37  浏览:4176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设在中国内地的贸易公司,同时在香港也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两家公司同为一个老板。我司在向韩国、日本等国出口废钢铁的流程是,我司接到单之后,先卖给香港子公司,然后由香港子公司卖给外商。今年6月初海关总署查缉废钢走私的行动中,我司也被查了。办案人员认为我司通过香港子公司(关联公司)出口货物,实际是通过香港公司洗单走私,把出口价格做低,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我司认为,香港子公司作为一家独立的公司也是有自己的商业利益的,子公司也要赚钱才能生存。我司认为不能因为通过关联的香港公司出口废钢铁就认定为洗单走私。请问应该怎么理解?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出口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贸易双方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贸易的双方可以发生在没有任何特殊关系的公司实体之间,当然也可能发生在有特殊关系的公司之间。如果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海关可以通过重新审定完税价格来补追征税款。就该案而言,对于香港公司地位的判定是关键,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被利用进行洗单、逃避海关监管,则可能是低报价格走私;如果将其认定为有特殊关系的商业主体,那么就应当运用估价补税行政手段加以处理,而不是进行刑事立案。

     

    延伸阅读:

    “第三十八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第四十条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出口关税;

    (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申报价格不符合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定义,例如,出口商(卖方)与境外购货方之间存在多次或多种交易,被估货物的交易价格受到其他交易的延续性影响,且没有可以依据的客观、可量化数据资料对价格进行调整;(二)出口商与境外购货方存在特殊关系,且这种关系对出口货物的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三)出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例如,我国出口商将货物交付给卖方时,不要求对方承担付款义务;(四)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怀疑,出口商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合理解释的。如果经过审核有关贸易事实或相关单证,证实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中存在前述所列的各种情况,或者存在其他可以判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情况的,则不能使用被估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而应使用除了成交价格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确定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及释义》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