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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替人收取和保管代购保健品会作为走私共犯吗?
    发布时间:2018-07-09 14:38:12  浏览:2493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因为在香港有份工作,平时经常来往深圳香港。有朋友作保健品代购,基本上是不交税带回大陆的。我在香港有租房,就给这个朋友作为收货地址,国外邮寄到我这个香港地址后,我这个朋友就定期来取。我也不确定他是怎么带回国内的,有可能是自己带,也有可能是托给专门的水客,还有一种可能是他的买家直接到香港来提货的。最近听说他出事被抓了,罪名就是走私。请问,这种情况,我会被牵连也当作走私共犯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构成走私,必须要有查证属实的走私故意和走私事实。查证属实,指“证据确实、充分”。你所述情况,如果事先或事中并不明确知道对方从事的是走私行为,在香港提供的收货帮助也不能排除所收到的货物物品并未走私入境的合理怀疑,不应当认定为成立走私共犯。

     

    延伸阅读: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释[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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