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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关税税率下调是否影响已案发的走私案件偷逃税额之计核?
    发布时间:2018-07-10 09:33:20  浏览:1873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海关缉私局刑事立案,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今年7月1日起,涉案商品的关税税率降低了。我司提出应该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低税率计算税款。海关称,关税税率的规定不是法律,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另外还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经有明确规定以行为之日的税率计算。请问应当如何理解?

     

    中国海关律师网:《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海关计核部门计核税款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显然是“当时的法律”之一部分,否则也就无法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构成了“当时的法律”之一部分,那么关税税率变更的规定(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修正)也应当构成“当下的法律”的一部分。故此,“关税税率的规定不是法律”的观点并不成立。笔者认为关税税率的变化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更为适宜。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八条只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六条“案发时”进行了细分,是确定计核税率的一般性规定,但没有排除适用“从旧兼从轻”之原则。退一步而言,即使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应考虑税率变化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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