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们看到文件说走私固体废物,如果同时又偷逃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就按处罚重的那个来定罪。现在我们家属遇到的情况是,那几年将新料塑料薄膜伪报成废料,为了顺利通关,就用了人家申请的指标,原来的想法就是这样可以把价格报低些,交税也少些,并不是想说要进废料的,请问与上面说的文件是否一回事,是否也是按重的那个罪名来定?
中国海关律师网:从行为的构成和实质看,走私固体废物同时偷逃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与伪报(新品伪报为固体废物)偷逃税款行为同时有借证买证以完成伪报进口行为,二者之间区别在于:第一,前者是一个行为,后者是两个行为。前者可能同时构成两个犯罪,按照规定从一重罪处罚;后者的借证买证目的是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用借证买证掩盖伪报,从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出发,没有构成两个犯罪的问题。第二,前者危害后果之一是对国内环境以及环境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者并不产生危害环境的后果,也不存在构成走私废物罪的问题。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