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一同学的小姨在一家加工厂上班,最近因涉嫌伪报数量被缉私局刑事立案并被拘留,据了解,她在工厂就是按照老板的指示改了一下报关用的数据,并发给报关员,她本身是不做报关的,请问这样就会构成走私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构成走私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违反海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二是偷逃税款或违反海关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当然还需满足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如何判断是否具有这一故意行为,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规定。另外,关于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8号)明确规定对于受领导指示的职务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对于那您所说的情况,需综合全案进行分析。
延伸阅读: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