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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报价格走私废钢铁案中受国外钢铁厂雇佣的中国代理人能否认定为从犯?
    发布时间:2018-08-09 09:11:18  浏览:1945次

    问题描述:我先生在去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泰国的华侨,该华侨在泰国是开炼钢厂的。他让我先生在国内帮他采购废钢,他支付我先生佣金。我先生每次到废钢铁收购点,都会把废钢的照片、报价发给该华侨,由该华侨决定是否采购。当然在此过程中,我先生也是有垫付货款的情况。物流公司也是该华侨介绍认识的,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今年六月初,海关总署专项行动打击废钢走私,我先生因为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废钢铁被抓了,后来被逮捕。涉案的税额超过500万。我想请教,我先生这种情形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常从犯罪违法所得的分配比例、犯意的提起、是否参与犯罪的核心环节等等加以综合评估。如果你所述属实,你先生受雇于泰国华侨,依该华侨的意志行事,那么是有认定从犯的可能性的,可以争取这个量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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