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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废物案件对视听资料有意见的可否申请鉴定?
    发布时间:2018-08-14 09:10:15  浏览:1197次

    问题描述:您好,家属因公司涉嫌走私废物案件被海关拘留,案件到检察院后,我们发现有部分视听资料证据存在剪辑拼凑的问题,想申请重新鉴定,请问可以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视听资料的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延伸阅读: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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