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从香港买了3台苹果X手机,都是给同事朋友带的,入境的时候没有申报,想着可以不要交税,没想到被海关查到,现在给我处罚告知书,说要没收手机,请问是否处罚过重呀?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入境物品未申报行为,不存在藏匿、伪装等逃避海关监管情节的,不认为是走私行为,依法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一律没收,属于违法或不当的处罚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延伸阅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