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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关走私中运输司机能否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
    发布时间:2018-09-06 08:44:07  浏览:1577次

    问题描述:您好,公司因为通关过程中伪报数量被海关认定涉嫌走私,现在海关人员直接找到运输司机,说他手中有两份单据,所以认定他也是参与人员,请问一下,他是公司从其他运输公司找的人员,期间并不知道公司的报关行为,但单据确实有一份是报关文员给到他的,实际上他并不知情,请问一下他能否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主观认知和在通关环节中的作用,是认定其是否参与走私并被确定为直接责任人员的主要评价因素。


    延伸阅读: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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