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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关征收物品关税不服属于纳税争议范围吗?
    发布时间:2018-09-18 10:24:21  浏览:2296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从国外回来携带了一些个人物品,也有一些是赠送给亲友的,海关征了2000多,如果不服的话,是否可以告海关,听说纳税争议都要先复议,请问对海关征收物品关税不服属于纳税争议范围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规定,进境物品所有人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于海关征收税款不服的,属于纳税争议,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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