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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中海关可否多次对偷逃税款进行计核?
    发布时间:2018-09-19 14:33:50  浏览:1468次

    问题描述:公司员工因公司的一次报关失误,被海关调查后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其本人也被牵涉其中,侦查期间,海关让其签了一份偷逃税款的核定证明书,后来过了没有多久,又拿一份过来给他,说是重新核定了,让他签字,因为数额有增加,想问一下海关可以这样多次计核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条,海关相关部门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由原送核单位向出具《证明书》的海关计核部门重新送交《送核表》并附书面说明。海关计核部门接到要求补充核定的《送核表》后,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延伸阅读: 

    “第十条  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单证、材料符合计核要求的,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

    ……

    第十二条  海关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由原送核单位向出具《证明书》的海关计核部门重新送交《送核表》并附书面说明。海关计核部门接到要求补充核定的《送核表》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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