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走私案件可否对质量等级不同的货物直接计核偷逃税款?
    发布时间:2018-09-20 13:53:56  浏览:1592次

    问题描述:公司涉及走私犯罪,实际为在加工贸易方式下少报多进了部分废旧无法使用的料,关于该情况,我们向海关提供了证据,也提出申请进行检测,但现在海关出具了偷逃税款的海关核定证明书,想问一下,对于质量等级不一致的货物,海关在没有检测清楚时,能不能将其直接进行计核?

     

    中国海关律师网:计核偷逃税款时,有证据证明涉嫌走私货物具有质量、等级、价值等方面不同,可能影响计核结论的,送核单位应当将提留货样送海关化验机构或者其他法定或者国家授权的专业部门,出具品名、成分、用途、质量、等级、新旧程度、价值等项的鉴定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计核部门方可计核并最终出具计核证明书。你所述情况,如果对该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海关重新计核。

     

    延伸阅读:

    “第六条  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

    《送核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走私案件的名称;

    (二)走私方式;

    (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

    (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

    (五)查获的时间、地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

    (一)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

    (二)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以及照片;

    (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价格、规格、市场行情等有关的材料;

    (五)有关计核所需的其他单证或者材料。

    对于上述所列的单据、材料,因故无法提供的,送核单位应当向计核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

    第九条  海关计核部门在计核过程中,需要送核单位进行以下工作的,送核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进行查验取样;

    (二)提供与计核工作有关的账册、文件等资料;

    (三)提留货样送海关化验机构或者其他法定或者国家授权的专业部门,出具品名、成分、用途、质量、等级、新旧程度、价值等项的鉴定结论报告;

    (四)委托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等单位出具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的评估资料;

    (五)需要送核单位进行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