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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后的残次品企业可否直接内销?
    发布时间:2018-09-30 11:36:53  浏览:2246次

    问题描述:公司是一家做小礼品的加工贸易企业,现在在生产一款电子礼品时产生大量的微瑕次品,国外客户现在不想要这些次品,意思是我们直接自己处理掉,想问一下,找到一家国内公司愿意购买我们可否直接销售出去?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所以,加工贸易企业如需内销残次品需征得海关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


    延伸阅读: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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