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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海关是否要累计偷逃税款?
    发布时间:2018-10-11 10:24:55  浏览:1734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涉嫌包税低报价格走私案,老板、经理都被扣留了,海关一并将以前四票进口也计算在内,请问这样的累计是否合理合法,其依据是什么?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多次低报价格的行为如果有相应的事实存在、足够的证据支持,符合走私的构成条件,则海关在计算偷逃税款时会进行积计算,对此《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延伸阅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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