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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企业手册设立内容有变化可否核销时变更?
    发布时间:2018-10-15 12:39:30  浏览:1696次

    问题描述:您好,公司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发现手册设立时的单耗与实际的不一致,有差别,但是货物原料已经进来了,请问一下我们可否到核销时再向海在申请一并变更?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延伸阅读: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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