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的亲友是一个公司的总经理,在一起快件走私案子中,他负责承揽客户,协商并收取费用,以包税的形式进口,现在海关在起诉意见中将他作为个人行为来认定,请问我们有什么办法来提出异议?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单位行为有单位行为的构成条件,一般来说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且利益归于单位,即符合单位行为的条件。对于海关缉私部门的认定有异议的,建议以辩护律师名义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补充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