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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进境超出限量行李物品海关不放行会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11-02 09:07:27  浏览:2920次

    问题描述:您好,去韩国旅游带回很多东西,结果入关时被海关抽查到,现在货被存入仓,并没有扣留,想问一下,如果我一直不去处理,海关会怎么处理掉这些物品,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旅客携运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否则海关将按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未按章缴税的;

    (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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